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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01 字号【 】 点击次数:985 【关闭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赛检刑不诉〔2021〕86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甲,曾用名巴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76********,蒙古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中心**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号楼**单元****2021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天飙,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7月05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巴某甲酒后找代驾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区**门**侧,停车后代驾离开。因担心车辆被堵影响第二天出行,被不起诉人巴某甲遂自己开车在楼前寻找停车位,与在**小区**区**门**侧停放的多辆汽车发生碰撞,致各方车辆受损。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巴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0.4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巴某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区禁止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道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