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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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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分析案情是做好刑辩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4-05-29 字号【 】 点击次数:4028 【关闭

一、案情简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晚八时许,被害人李XX因钻被告人王XX家屋子一事到被告人王XX家索要证据,被告人王XX之父王亚文说:“王XX都把你抓住 了,还要什么证据。”被害人李XX遂一拳将王亚文鼻子打出血,被告人王XX上前与被害人李XX厮打起来。被告人王XX之妹王凤花从箱子底下拿起斧子,照李 XX头部连砍两斧,又用背面击打其头部一下(轻微伤),这时王亚文从外屋拿来一把二齿钗,照正在厮打的李XX腹部、肩部、腕部连扎三钗(轻微伤)。当王 XX、李XX二人厮打到外屋时,被告人王XX从碗架上拿起一把尖刀,向李XX背部连刺五刀,被害人李XX跑至院内压水井东北侧倒地死亡。一九九七年三月十 七日内蒙古检察院哲盟分院以王XX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哲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前的准备

当时,正值全国百日严打,王XX故意杀人案又是当地很有影响的重大恶性案件。为搞好这起刑辩,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及时到科左中旗看 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向证人王亚文、王凤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通过上述工作发现有几个问题:(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时许,被害人李XX 潜入被告人王XX家(系借住房),被王发现追至村外的树林子里抓住,被害人求被告人不要张扬此事,保证以后不去。如若张扬即整死王。此后连续几夜被害人又 到被告人住处,趁深夜钻被告人夫妇居室时被被告人发现。被告人无奈,向其父说此事,并由其父王亚文向村治保主任告发了李XX的行为。后被害人继续去钻其 屋,被告人便搬回其父处居住。(二)十二月一日(被告人搬家当日),被害人兄李德军从承包地堡上回村,知道被害人去钻王XX家的事儿便训斥其弟,被害人否 认有此事,于晚八时许去王XX家质问“告其钻屋子有什么证据?”并动手把被告人父亲的鼻子打出血。(三)被害人虽连续多次深夜钻被告人夫妇居室,但被发现 后即逃跑,并无其它动作。被害人同被告人妻子并无不正当来往和作风问题。(四)被告人王XX系借住村民谢才房并与其东西屋,谢才与被害人李XX并无过结。 王廷 发与李XX亦无过结,李只钻王XX所住的东屋原因不清。(五)被害人平素品质不坏,亦无调戏妇女等不良行为,卷内还没有梦游(夜游)症(精神病的一种)的 鉴定材料,很难给其深夜钻他人夫妇居室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人已死,说其是“流氓行为”不好,于是我们就把他的行为称作恶意骚扰。“恶意骚扰”是不定语, 也可以理解为“性”骚扰。这样,我们即确立了两点辩护要点:一个是,由于被害人连续十个深夜钻入王家夫妇居室恶意骚扰,被告人本着“惹不起,躲得起”的原 则,从借住的房子搬回到父亲家同住;一个是,被告人搬回父亲家的当晚,被害人又追到被告人父亲家,无理寻衅,首先动手把被告父亲的鼻子打出血,被告人在忍 无可忍的情况下,愤起反抗,与被害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由于一时激愤用单刃尖刀将被害人刺死。还着意说明,被害人被刺倒在院内后,被告人与其父还将被害人 抬进屋里,放到炕上,找来医生抢救,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有自首和被捕后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情节。

总之,我们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综合分析,认为被告虽无寻衅和主动殴斗的行为,但其在互相厮打中,从背后连刺五刀,致被害人跑到院内水井附近(距屋门 三米左右)倒地死亡,应属故意杀人,不属故意伤害致死,确认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在案情性质上,不持异议,不强辩。把案发原因,作为辩护重点。

三、庭审情况及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意见

被告人王XX目无国法,持刀杀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XX提起公诉,请予以判处。

(二)辩护意见

1、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害人李XX自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农历十月初十)深夜凌晨三时左右,潜入王XX家被王XX抓住之日 起,连续于每夜凌晨以后钻入被告人王XX夫妇居室,恶意骚扰王XX夫妇。十一月二十日夜,李XX钻王XX居室,被王XX追到村南抓住时,将王XX鼻子打 破,并威胁王XX说:“这事儿不许你往外说,说出去我就整死你。”接着李XX又连续两夜凌晨钻王XX居室,王XX才不得不将此事告诉其父王亚文。王亚文怕 李XX继续深夜骚扰王XX夫妇,才将李XX深夜钻王XX夫妇居室的情况报告村治保主任。此后李XX仍不停止钻王XX夫妇居室,直至九六年十二月一日,王德 发本着“惹不起,躲得起”的处事原则,从借住谢才家的房子搬回父亲王亚文家居住。

当晚,李XX又追到王亚文家,以要钻屋子的证据为由寻衅,首先出手把王亚文的鼻子打出血。被告人王XX见李XX将其父鼻子打出血,才愤起将李XX抱住厮打在一起。王XX在与李XX厮打过程中,一时激愤从碗架子上面拿起尖刀将李XX刺伤,致李龙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实说明,由于李XX连续数日深夜钻入王XX夫妇居室,恶意骚扰,又追到王亚文家无理寻衅,将王亚文鼻子打出血。王XX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起反抗,与李XX厮打,一时激愤将李XX刺死。王XX确实犯了故意杀人罪,但确属被迫,一时激愤,并无寻衅,主动殴斗杀人之恶意。

2、被害人李XX被刺伤后倒在院内,被告人王XX与其父王亚文将李抬到屋里,放在炕上,主动请来医生抢救,足见被告人及其父都不希望被害人李XX死 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父亲王亚文又去找治保主任报告(虽然当时治保主任已经接到李家的报案)。被告人王XX守在李XX身边,等待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亦 可说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认罪表现。

3、被告人王XX被带到村委会后,即向村长、村治保主任主动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认罪态度诚恳。在法庭上,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老老实实接受审判。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与其它的恶性杀人案件有所不同,恳请审判长、审判员从本案发生的全部过程、犯罪的起因、被告人犯罪后的坦白和悔罪态度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判处,给予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词发表后,公诉人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同,但坚持认为被告人是在里屋箱子盖上拿的尖刀。辩护人认为是被告人所交待在外屋碗架子上拿起尖刀后即刺被害人,符合客观事实和本地区餐用具的摆放习惯。

四、判决结果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和审委会认为律师辩护理由正确,予以采纳,从轻处罚。哲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以(1997)哲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作了判决: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诉和上诉。

五、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体会到,要办好刑事案件,必须认真细致地查阅案卷,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当然,必要的调查取证也是不能少的。对取得的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进行甄别,抓住问题的关键。如果不重视阅卷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是办不好刑事案件的。

在案情的性质上应进行认真的研究和综合分析,尤其对界线模糊的问题应准确定性,不应强辩。

全面分析案情找准辩护理由的切入点,摆好辩护的重点和次点,作到层次不乱,重点突出,辩出理由,辩出观点,辩出效果。

作    者:王玉琳  律师

作者单位: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