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了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原则、依据,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程序,以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规范和完善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体系。同时,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我国政府今后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履行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义务和行使国际条约权利提供了国内法基础,填补了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该法的出台,从法律上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和任务,有利于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合作,提升合作效率,提高打击严重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效果。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可以请求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返还违法所得,也可以应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和返还违法所得,破解了多年来制约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难题,有利于通过国际合作依法剥夺外逃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切断其资金来源,为大力开展国际追逃追赃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为有效应对外国司法执法机关利用所谓的“长臂管辖”等规定,直接要求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证据材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有关送达的内容与未来缺席审判制度的贯彻实施紧密相连,规定了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外国协助送达传票、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司法文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送达方式,体现了对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是双向互利的,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国际关系。
为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被判刑人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规定了移管被判刑人相关内容,规定中国和外国可以相互移管被判刑人,明确移管被判刑人的主管机关、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有利于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更好地从国际人道主义和互利互等的基础上开展移管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