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新闻动态

NEWS
留言板

电 话:0471-6531341
网 址:www.xy-lawfirm.com
    www.星洋律师.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3层
TEL:0471-6531341
URL:www.xy-lawfirm.com
ADDR:13/F, Building Enhe,South Xilin Road,Saihan District,Huhhot,010010,Inner Mongolia,China

媒体报道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报道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19-01-31 字号【 】 点击次数:4119 【关闭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19-01-30 21:18:36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今天(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据了解,《意见》共十二条,全面回应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新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就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实体法律适用问题。《意见》指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准确把握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意见》还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
  对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意见》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要求办案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先后审理了“E租宝”“中晋系”等一批全国性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至2018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记者 孙航)

  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情况

      3、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