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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三十条)

发布时间:2021-04-13 字号【 】 点击次数:1227 【关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为自治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接世界银行和国家有关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结合自治区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畅通网上诉讼服务,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涉企案件实行一次办结,无必要理由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再行往返法院或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完善网上缴费系统,实现民商事、行政案件网上预交诉讼费和网上申请退费。当事人或律师需要阅卷的,直接用身份证号登录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阅卷”模块办理。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采取互联网庭审,当事人可通过手机手写签字确认笔录。




2、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全区法院全力推行涉企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除刑事案件及再审案件外,上诉案件全部实现电子卷宗网上移送、网上立案,一般不再调取纸质卷宗。当事人反映信访问题可直接登录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进行信访登记。




3、加大诉讼调解力度。除法律规定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涉企民商事案件应当实行诉前调解,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依法免收诉讼费。




4、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强化诉调对接,民商事立案后将案件推送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依托工商联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联动调解,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制定诉前调解自动履行率奖惩机制,并对调解员活跃度进行监控,拓展在线多元解纷辐射力。




5、确保困难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渠道畅通。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缓交诉讼费等办法予以帮助。




6、推动诉讼服务平台深度应用。提高“一网统管”、“一号通办”诉讼运行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全覆盖成果,压缩异地诉讼成本,便利涉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远程参加诉讼各程序,更好实现“让网络数据多跑路,让人民群众少跑腿”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承诺。




7、健全完善速裁机制。全面推进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全区各基层法院按照收案数量比例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民商事速裁团队,实行“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速裁模式,调解员入驻速裁团队工作,调解成功的应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就地速裁,实行“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一般应当在10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15天。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除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少于该院当年新收民商事案件的40%。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在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给付类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在两个月内审结。




8、加强商事审判机构建设。推动设立商事审判专门机构,实行案件集中审理。各中级法院要根据商事案由审判业务量,在内设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机构总数内,合理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商事审判专门合议庭、审判团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保障类案的裁判标准统一。




9、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商事审判法官,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强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升商事案件办理能力。




10、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识别、制裁规则。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依法运用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等法律手段,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




11、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破产案件由破产审判专业团队主办,3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由审理法院“一把手”包案清理。制定实施内蒙古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指引,规范破产审理程序,一般案件审理周期不得超过24个月。破产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符合条件的给予免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以债务人所属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为由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任何障碍。切实降低破产成本,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强制破产清算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12、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府院协调机制,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针对企业财产处置、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方面的问题与职能部门联动解决。在破产审判中优先适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及时将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审查程序,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促使执行不能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13、加强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建立冤错案件甄别、纠错机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14、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15、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的行政开庭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书面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6、强化行政诉讼立案释明制度。加强对涉企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减少诉累,避免程序空转,立案后无法进入实体审理。落实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为涉企案件当事人一次性解决争议提供制度保障。对涉企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履约等情形进行监督,在依法裁判的同时通过司法建议、通报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践信履约。




17、严格控制审理期限。杜绝延审、扣审手段的不当使用,全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审理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18、加强司法公开。全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公开率应达到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应达到80%以上。确保当事人或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可以准确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阅相关案件裁判文书。




19、强化涉企案件文明善意规范执行。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优先选择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保全。对于涉企担保案件,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对基本户、流动资产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审慎采取控制措施,能采用“活封”方式的不得采取“死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20、加大拖欠企业债务案件执行力度。坚持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相结合,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需要依法查控财产的,10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最长不超过15日。加强财产处置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有效监管,实现双方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和网络评估的无缝对接,提升财产处置效率。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15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15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发放工作。跨区域、涉多个被执行人的疑难复杂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或将下级法院的案件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开展涉企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时间、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自治区高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案件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21、妥善处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执行案件。积极开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对现有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执行案件建立台账,逐案攻坚,逐案销号,遇有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敦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讲诚信守契约。




22、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变革,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集约化、规范化,实行团队办案、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加强事务性工作集约化、标准化处理,实行执行全流程可视化管理,以信息化手段约束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23、严格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监管。坚决杜绝未穷尽财产查控手段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和强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方式报结的行为,严禁不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终结执行,终本方式与终结方式不得混用、替代,提升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和实际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胜诉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强化涉企商事、行政案件监督。在立案环节对商事、行政案件进行标识,纳入法院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实现涉企案件办案系统自动识别、自动向院庭长推送机制。院庭长主动承办或通过管控案件流程节点、严格审限审批、列席合议、听取汇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审核裁判文书、提交评查和核查等途径,确保涉企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的同时,严把案件质量。




25、建立发改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制度。全区各级法院要对发改案件进行评查,评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评查内容包括案件中反映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的问题,审查结果报高院,高院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责成相关业务部门形成审判业务文件或参考性案例对下指导。




26、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工作,二年以上未结案件全部纳入“四类案件”,由庭长依《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管,并作为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逐案建立台账,到年底三年以上未结案件实现“清零”,二年以上未结案件明显减少,直至“清零”,对于无正当事由拖延办案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27、畅通涉企案件信访投诉渠道。重视涉企案件的初信初访,及时解决,有错必究。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处置流程,健全有效处置机制,积极推进全区法院信访平台建设对接工作,强化涉诉信访信息化应用水平,所有涉企信访案件均需通过信访平台办理,做到信访案件办理全程留痕,积极发挥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力量,探索建立律师为企业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援助制度。




28、加强司法作风建设。通过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专项检查,加强对下级法院党组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下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巡查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约谈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或以各种理由不担当不作为导致问题解决不到位的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开展约谈,视情况启动问责。




29、强化自查自纠和对下查处。加强对法院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对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置若罔闻,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管不顾,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查处在处置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以法谋私等突出问题;重点督促解决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久结不执问题。对上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执纪问责。开通优化营商环境线索处置“快速通道”,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在督察检查中注重发现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在系统内通报曝光,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坚持以案促改,对发生典型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帮助分析查找问题,开展专项整改,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30、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加大对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通过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促进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规范内部治理,预防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审判的指引、规范、评价作用,推促政商恪守法治底线、诚信原则。


全区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具体措施落地见效。自治区高院各部门要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同时履行好对下指导责任,促进形成三级联动、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