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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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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发布时间:2023-11-07 字号【 】 点击次数:508 【关闭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这将大幅节省中外公民和企业的办证时间和经济成本。

一、 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适用于形成于缔约国内的“公文书”,包括:
1. 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
2. 行政文书;
3. 公证书;
4. 放在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

而在《公约》施行后,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应废除对缔约国境内公文书的认证要求;唯一需要缔约国政府机构出具的文件将会是当地机关签发的附加说明书(Apostille),以证明文书签署人履职行为的身份、签字及相关印鉴的真实性。这也是在上述通常程序中的第二步“当地机关外事认证”。

二、不适用的范围

《公约》第一条还规定了两类不适用的文书:其一为“外交或领事人员作成的文书”,其二为“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

三、对在华诉讼常用文书认证带来的便利

结合《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我们兹对以下常见的两类文书进行简要说明和展望:
1. 公司商事登记证书、外国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等)
《公约》在中国施行后,该类文件仅需进行第二步“当地机关外事认证”,无需再进行第一步“当地公证”和第三步“中国使领馆认证”。也即仅需文件来源国的当地主管机关进行外事认证,以证明外国文书上签署人履职行为的身份、签字及相关印鉴的真实性。

2.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公约》在中国施行后,外国公司和个人所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公司签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要完成第一步“当地公证”和第二步“当地机关外事认证”,而无需再进行第三步“中国使领馆认证”。

对于上述两类文书,由于各缔约国进行“当地机关外事认证”的前置程序可能有所不同,我们建议先行与缔约国当地机关了解具体手续后,再进行办理。

四、对在华海事诉讼或仲裁带来的便利

结合办案经验,现对海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可能涉及的文书和证据在《公约》施行后的公证认证程序进行简要分析:
1. 在船证书及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
该类文件包括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或证书,或经政府授权机构(如船级社)签发的证书,因该类文件系由所在国海事主管机关出具,因此属于上述第一条第(2)项的“公文书”。故根据《公约》,该类文书仅需进行第二步“当地机关外事认证”,而无需进行第一步“当地公证”和第三步“中国使领馆认证”。
2. 海事主管机关的调查报告或事故调查文件
因该类文件系由所在国海事主管机关出具的,因此我们认为其属于《公约》第一条第(2)项的“公文书”。《公约》在中国施行后,该类文件仅需进行第二步“当地机关外事认证”,无需再进行第一步“当地公证”和第三步“中国使领馆认证”。
3. 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仍需先办理当地公证,才能在当地机关取得外事认证,方能根据《公约》规定免除中国使领馆认证的程序。

由于各缔约国进行“当地机关外事认证”的前置程序可能有所不同,我们建议先行与缔约国当地机关了解具体手续后,再进行办理。

五、《公约》缔约国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的官网记载,《公约》目前共有125个缔约国(详见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其中包含巴拿马、利比里亚、伯利兹、巴哈马、塞浦路斯、洪都拉斯、马耳他、马绍尔群岛、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瓦努阿图等主要船舶方便旗国,也包括希腊、法国、英国、美国、日本等主要船东国。因此,相信中国加入《公约》后在一定程度上为船东在公文书认证方面提供一定便利。

除了《公约》加入书外,中国还提交了一份声明,声明《公约》在中国和主权不被中国承认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如科索沃地区)。

六、意义

随着中国提交加入书,中国在外国公文书的认证程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中国个人和实体“走出去”和外国个人和实体“引进来”都创造更为便利和快捷的环境。在司法程序上,中国加入《公约》也能为“公文书证”类的文件和证据提供一定便利,加速诉讼进程,提升司法效率。